【你问 我答】新阶层人士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税专业服务(一)

2020/04/03


问题一: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符合“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应该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深圳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因此你公司在2020年第一、二季度的申报中会同时涉及3%和1%的销售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你公司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同时按销售额的2%计算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问题二:请问税务13号公告规定“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该如何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问题三:我公司于2020年2月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至今未满36个月,如果明年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还可以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吗?若可以恢复,可以在什么时候提交申请?在什么时候正常申报出口退(免)税?

 

答:可以恢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你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声明,对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即你公司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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