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率先建立“生前预嘱”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解读

2022/07/06

深圳率先建立“生前预嘱制度”。(深圳新闻网资料图片)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7月5日(记者 张玲)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最受关注的是,深圳通过修订《条例》,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建立“生前预嘱”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思表示。《条例》还要求能实现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要减少重复检查;允许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经备案后多点执业;明确所有境外医师在深圳执业累计超过三年的应当参加定期医师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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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 《条例》进行了解读。《条例》共九章一百五十一条,分为总则、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医疗服务、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7月5日发布公告,图为页面截图。

在“维护患者合法权利”方面,《条例》规定开具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外药品或者为医疗保险患者自费药品等,应取得患者明确同意;医疗机构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思表示;医疗机构应当通过深圳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共享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对属于互认范围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且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经执业医师评估应当予以互认,不得重复检验检查

在“规范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方面,允许取得中医类医师资格证书的临床医师申请增加注册中医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允许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证书的中医医师申请增加注册临床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允许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经备案后多点执业;明确从事药学、检验、检查、康复治疗等医疗卫生人员在本市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办理执业备案;医疗卫生人员办理备案后,可以在其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授予经培训考核的专科护士一定范围执业权限;明确所有境外医师在本市执业累计超过三年的应当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等。

在“提升智慧医疗服务水平”方面,要求构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以信息化平台为载体的智慧医疗服务体系,规定建立和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数据库,优化预约诊疗和互联网诊疗服务;建立电子处方共享平台,为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提供电子处方流转和处方调剂、药品零售企业、保险结算支付等服务;授权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查阅患者电子健康档案;鼓励医疗机构运用移动通信技术、智能健康装备等方式,依法收集患者健康监测信息,推动人工智能辅助诊疗和智慧医疗服务创新发展等。

《条例》还要求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建立卫生行业监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全过程、智能化监督管理;对手术室、诊室和检查室以外的医疗机构重点区域可以进行在线监测、监控。

《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其负责人以及出资者、举办者五年内不得出资、举办医疗机构或者作为医疗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医疗业务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业务负责人。

(条例全文可点击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前世今生】

2016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出台医疗条例;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深圳在医疗卫生领域聚焦“民生幸福标杆”战略定位,瞄准“病有良医”总体要求,加快构建国际一流的整合型优质医疗服务体系和以促进健康为导向的创新型医保制度;

2020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对深圳创新医疗服务体系提出明确要求,支持深圳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医疗健康领域先行先试。修订医疗条例,在完善医疗机构登记制度、规范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行为等方面先行探索,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率先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打造健康中国的“深圳样板”,为推进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提供很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经验。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2023年1月1日,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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